大家好,国有资产流失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国有资产流失按资产形态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的流失、流动资产的流失、无形资产的损失、其他资产的流失;按流失形态划分,可分为显性流失和隐性流失。
按合理行为划分,可分为管理者决策失误造成的流失、管理混乱造成的流失、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的流失等;按流失的渠道划分,可分为资产评估流失、产权转让流失、资产处置流失等。
国有资产流失防治措施:一是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公开转让国有资产,通过建立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制度,使国有资产出售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局面。三是企业改制操作要透明。企业改制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
国有资产流失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二)因国有资产本生的特殊性引起的难以避免的损失;
(三)已使用年久的国有资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四)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五)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国有资产流失是什么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
我们一般这里讲的国有资产流失,首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当事人限定在掌握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其次,这些当事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再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是直接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产生了结果或不加以制止必然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不良后果的。
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依据
法律分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流失,通常所指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合资进行套钱;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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