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廉租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石家庄廉租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居住证,在石家庄市有居住证的居民可以申请廉租房;
2、家庭经济条件,通常情况下,廉租房是为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的;
3、房产状况,通常情况下,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不能同时拥有其他房产;
4、其他条件,除了上述条件外,可能还有其他特定要求。
办居住证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一寸的个人照片不能少,一般都要准备3到4张;
2、数码回执照。办理居住证的时候,是要到正规的数码照相馆去办理数码回执的;
3、居住证申请表格。一般情况下,申请居住证时,政府部门会要求填写一个申请表的,上面会有很多基本信息,需要如实填写。
办理居住证的流程:
1、外地人员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居住证,房主户口簿或身份证,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2、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作废。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居住证;
3、外地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外地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居住证交回派出所。外地人员遗失居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
综上所述,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石家庄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不大,都是由政府补贴来帮助住房生活困难的人群的福利措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它们的区别为。
1、产生时间不同。廉租房是最早国家为了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保障性住房;而公租房是随后产生的。
2、受众群不同。廉租房是要求本地户籍的困难人群才可以申请;而公租房要求只要长期居住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即可申请。
3、可购买性不同。廉租房是不允许交易买卖的;而公租房是在住满五年后,可以对其产权进行购买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廉租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石家庄廉租房收入标准
石家庄廉租房收入标准:人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都属于低收入家庭。根据区域情况而定,除了北上广等发达城市以外,一般的地区年人均收入15000元左右为低收入人群。
廉租住房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